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4-03-04        点击数:

建立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是我校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的形势下,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弘扬中华民族“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工劳字[1992]3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 学校每年划拨40万元作为集体互助基金。当医疗互助基金总额达到200万元时,暂不划拨经费。当基金不足60万元时,学校重新开始划拨集体互助基金。

个人互助基金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坚持个人持续缴纳原则,不得间断。一个周期结束后,视基金使用和积累情况再确定下一个周期的起始。

第二条 凡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应积极参加医疗互助,按自愿原则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会申请表》,每人每年交纳互助基金100元。每年12月15日前缴纳,并按规定可以申请享受第二年的医疗互助基金补助。凡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个人互助基金采取工资代扣方式。由各分工会和离退休处在11月底前将名单交至校工会,计财处在每年12月的工资中代扣并存入互助基金的专用账户。

新调入或新分配的正式职工从进入学校的当年当月开始交纳,并享受当年的医疗互助基金;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从人事部门办理完异动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自愿退出本基金会的需本人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互助基金的增值主要来自银行存款利息,或在保证基金正常运转和无任何风险前提下的委托理财。互助基金的积累主要来源于教职工互助基金的交纳、学校投入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接受行政拨款和社会个人捐赠。

第二章 基金补助对象

第六条 基金补助对象是指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不含离休教职工)。停薪留职、出国、外借等不在学校发放工资的人员待返校后方可参加本基金会。

第七条 互助基金补助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跨年度住院的教职工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申报。

第三章 基金补助原则

第八条 本基金以救助因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伤害的教职工为原则。

凡交纳了互助基金,享受学校福利费待遇的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因病、生育或意外伤害在省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字证明,学校基金补助审查小组审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基金补助。

第九条 下列情况造成的意外伤害,本基金不予补助:

(一)大面积自然灾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含违章驾车、违章操作)、酗酒、打架、斗殴、吸毒。

(三)自杀、自残。

(四)非医疗性美容、整形。

(五)其他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不予补助者。

第十条 凡符合医疗互助基金补助条件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因病、生育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不含完全自付部分)可申请补助。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申请补助最低自费起付线:1万元。

(二)补助档次与比例(在最低起付线基础上):

1.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部份,补助40%。

2.超过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部份,补助4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份,补助50%。

4.超过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份,补助55%。

5.超过5万元的补助60%,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

(三)补助金的计算

补助金=(个人自付总额-完全自付部分)×分段补助比例。

(四)个人连续交满两个互助基金周期,并且继续缴纳的,首次申请时补助金增加5%,但不得超过年度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一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因重大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学校统一办理的各种基金偿付、工伤补助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在同一年内多次因病住院治疗而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三条 在职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个人不愿意参加互助基金会、也未缴纳互助基金的不享受本基金补助。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当次已发放的补助金外,同时取消其今后互助资格,并在全校通报。

第四章 基金补助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基金补助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校工会网站下载《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三)校医保办审核、填写住院相关数据,计算补助金。

(四)校工会财务对个人资格及补助金进行复核,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凭补助申请表到校工会领取现金或支票。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二)《省医保参保病人住院结算单》。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医院发票原件(发票复印件须经已报销单位注明已报销金额并签章)。

(五)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医疗鉴定残疾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互助基金补助的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由下列部门组成:

校工会、组织人事部、计财处、审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纪检监察室、离退休处各1名,教职工代表若干名。其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认可。其主要任务为:由校工会牵头,负责制定基金筹措方案、补助政策标准、审定补助数额,研究、修订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监督、掌握互助基金收缴及使用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提出本管理办法的修改草案。计财处每年12月提供工资代扣名单。

2.基金收支管理小组,负责基金收缴入账、补助报销。由校工会财务在学校资金结算中心设立专门账户,承担收支记账业务,并按财务制度汇总,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

3.基金补助审查小组,负责受理教职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本管理办法提出补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医保办具体承担审查业务。

4.基金监督小组,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由审计处、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负责监督。组织人事部及时提供教职工异动名单。

第十九条 本基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其具体收支补助情况,每年基金管理委员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完善和解释。

附件:1.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

委员会名单

2.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会申请表

3.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

委员会及基金小组成员名单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谭达全

成员:谢辉、邓寿应、杨生伟、余跃进、张阳春、焦珞珈、何艳纯、教职工代表7名(中医学院李亮、药学院肖冰梅、医学院朱伟、人文社科学院刘蔚、管理与信息工程学院邹健,后勤服务总公司刘红梅、退休教职工代表陈喜蓉)。

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主任覃中东(兼)。

二、基金收支管理小组

邓寿应(组长)、李选艳、杨仕林、李志明、严璐

三、基金补助审查小组

谢辉(组长)、余跃进、张阳春、刘红梅、覃中东

四、基金监督小组

杨生伟(组长)、焦珞珈、何艳纯、陈喜蓉、肖清华、李亮、朱伟、刘蔚、肖冰梅、邹健

上述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递补成员,并报校工会。

附件2

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会申请表

分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姓 名性别参加工作

时间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本人自愿入会亲笔签名备注 分工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基金管委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注:1、此表须本人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能他人代签。

2、凡填写此表的教职工,视为同意并遵守《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附件3

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部门 在职()退休()联系电话 入院诊断 出院诊断 入院时间 出院时间 所在部门

意见

负责人:

(签字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校医保办 审查意见医疗总费用(元)

负责人:

(签字并盖公章)

年 月 日统筹基金支付(元) 个人自付总额(元) 完全自付部分(元) 互助自付部分(元) 补助比例 互助基金补助(元) 校工会财务

复核意见

负责人:

(签字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意见

负责人:

(签字并盖公章)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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