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关于“要因地制宜地组织教师休养”的精神,按照《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活动目的
1.让教职工在繁忙的工作中得到休息调养,调动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2.激励教职员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3.增进交流和友情,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二、组织原则
1.按照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由校工会牵头组织实施;
2.校工会会同组织人事部、发改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完成推选工作;
3.原则上在暑假期间开展休养活动;
4.休养线路和地点控制在国内,休养时间、线路、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5.放弃休养的不发放补贴。
三、遴选条件
1.岗位:我校在编在岗的优秀教职工,向一线优秀教职工倾斜;
2.年龄:原则上年满45岁,特别优秀的教职工可以适当放宽;
3.工作年限:在我校工作不得少于10年,身体符合条件的;
4.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进入遴选名单: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共产党员荣誉或政府颁发的奖励;
(2)获得省级及以上模范教职工之家、巾帼标兵岗等荣誉称号的基层工会主席或副主席;
(3)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带头人、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4)海内外引进的高级别优秀人才,为大学事业发展而努力工作的(在我校工作需满两年,年龄可适当放宽);
(5)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6)其它特别优秀的教学、科研、管理人才。
5.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休养:
(1)因违纪、违法受到学校或国家机关处理的;
(2)对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3)未完成当年教育教学任务的;
(4)绩效考核在上一年度排名在末尾的;
(5)近3年已参加休养的。
四、经费
在学校行政每年下拨的职工休养专项经费中开支使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各分工会可参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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