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利,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第二条 教代会上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益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国家、学校整体利益与教职工具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调节器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权第五条 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经状况、基本建设及职工队伍建设(包括招工、录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实施。(二)讨论、通过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行政决议、决定及基本制度(如公费医疗、水电、电话管理制度等),由校长颂布执行。(三)讨论、通过集体福利(如校内劳务酬金分配、住房分配及各种福利性补贴等)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监督其执行过程,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合理的相应调整。(四)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设相应职能部门及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第六条 校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校长在每年召开的代表大会上作工作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第半年向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工作一次),并接受教代会就某项具体工作的质询,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及代表的提案,尊重教代会的民主权利,支持教代会的工作。第七条 教代会的义务是:要尊重校长和各行政部门的行政指挥权并支持校长和各行政部门的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行政决定和指令;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总、处、系为单位,按其编制数(中医一、二系按学院编制的临床教师数)确定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期各方面人员(包括兼职)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工人代表,妇女代表应占一定的大例。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更换或补选。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方案和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中: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指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促进“三育人”工作的深入开展。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和其它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第十二条 我校实行教代会与工代会双重身份制度(中医一、二系代表只限教代会代表身份)。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三条 召开换届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构成,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为当然成员。第十四条 教代会工作机构名称为教代会执委员(与工会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每届教代会执委会任期三年,根据需要经有关上级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届任期间每年应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又不能及时召开代表大会时,召开教代会组长在听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执委员会扩大会议(扩大到代表组长)进行表决,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 大会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密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大会堂主席团审议确定,并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教代会原则以部门为单位组成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成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参加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职权范围的重要工作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有亲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及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要认真执行,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提出报告。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同时又是学校教代会的执委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颂布执行。有关条例解释说明,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责任编辑:8090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