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使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困难职工是指我校正式在职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灾害、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生活暂时或长期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条 补助方式以发放货币形式进行。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本年度在报销医保和校内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后,个人承担医疗费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对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的。
第五条 教职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重大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无收入,因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系指教职工家庭户口所在有赡养关系的父母、夫妻、子女)。
第七条 各级劳动模范没有达到政府文件规定生活标准的。
第八条 被专门机关认定见义勇为致伤、致残的。
第九条 教职工人均生活费在长沙市低收入标准及以下的家庭。
第十条 其它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 补助等次
第十三条 属生活特别困难的补助金额为1000元。
第十四条 属生活较困难的补助金额为500元。
第十五条 属生活困难的补助金额为2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在职工会会员及离、退休职工。
第十七条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第十八条 近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已有两套以上商品房;家中有机动车辆;安排子女出国留学、工作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的,原则上不享受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 参与违反校纪校规、党纪国法活动致伤、致残的不享受困难补助。
第二十条 被司法机关罚没财产导致生活困难的不享受困难补助。
第五章 申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须详尽填写申请表,本人签字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分工会同意签名盖章后,报校工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底经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审定,公示期满后,确认为补助对象。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工会。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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