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4        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工会财务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更好地服务教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及《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发〔2018〕2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职务工资和等级工资)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学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学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工会统筹管理使用。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学校工会用于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工会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学校工会组织的比赛活动,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奖品)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500元;分工会组织的比赛活动,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奖品)不超过4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2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本单位教职工受学校工会委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比赛活动,在上级工会没有发放物质奖励和纪念品的情况下,可申请由学校工会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或纪念品。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

严格控制文体活动服装购置开支。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文件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文体比赛活动结束之日止),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鼓励工会在本工作单位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春节联欢会产生的瓜果零食费和用餐费不得在工会经费中报销。

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每人每天用餐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瓜果零食支出在餐费总量中控制)。

3.宣传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学校工会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生老病退的慰问支出等。

遇国家法定节日,学校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国家法定节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其他节日学校工会不普发慰问品。

遇工会会员生日,学校工会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遇会员婚丧嫁娶、生老病退,学校工会按规定给予相应慰问费,由分工会组织慰问,所产生的慰问费由分工会委员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到学校工会财务报销,慰问标准如下:

会员结婚、生育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会员生病住院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去世慰问产生的花圈、鞭炮等费用可另计,支出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

会员退休离岗时,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纪念品应有一定的保存收藏价值;座谈会产生的瓜果零食费和用餐费不得在工会经费中报销。

上述慰问标准随上级规定的变动而变动。

5.其他活动支出。学校工会用于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按照《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文件执行。

(二)维权支出。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费。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学校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的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每年限二次,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3.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学校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00元,三等奖不超过6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先进分工会、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工会表彰先进分工会数不得超过分工会总数的30%,每个先进分工会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5000元;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的15%,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500元。

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四)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四、财务管理

(一)学校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二)学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学校工会应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

(三)学校工会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工会会员数,按照会员400元/人/年的标准核定分工会文体活动经费。分工会文体活动经费年底清零,不可结转。分工会文体活动经费用于分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分工会文体活动主要包括春游、秋游、文体比赛活动、女职工活动、观看电影、观看非营利性非商业性文艺演出及体育比赛、职工春节联欢会、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四)借款管理。借款按“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办理,借款人在借款时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借款单》,借款单上需借款人、证明人、工会会计、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借款人原则上应自借款之日起3个月(90天)内办理报销或归还手续。

(五)报销管理

1.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在开展业务活动或消费时,必须严格按照业务活动或消费内容索取发票。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虚假发票不得作为有效凭证入账。

2.报销票据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付款单位名称,应填写为“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不得开具个人抬头发票;

(2)报销票据上的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名称与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3)日期、金额填写应准确无误,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购买实物的发票需载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5)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否则一律视为废票不予办理。

3.报销签字要求

报销票据一般需要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或审核人)、审批人三人或以上人员签字。主要报销事项签字要求:

(1)慰问费:经办人签字、分工会福利委员签字、分工会主席签字、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

(2)学校工会活动费: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

(3)分工会活动费:经办人签字、分工会主席签字、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

(4)文体协会活动费:经办人签字、协会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

(5)单张票据金额超过10000元,还须由校工会主席审批签字。

4.报销所需材料

(1)单张金额超过1000元且已由职工垫付款项的发票,需附支付凭证,支付凭证收款单位名称一般应与发票销售方名称保持一致,支付凭证金额一般应与发票金额保持一致;

(2)结婚慰问需提供慰问品发票和“结婚证”复印件;生育慰问需提供慰问品发票和“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生病住院慰问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领款单》,同时提供“出院记录”复印件;退休慰问需提供纪念品发票、“退休通知”或“退休证”复印件;职工本人或亲属去世慰问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领款单》;

(3)活动项目费用报销需提供具体方案、文件通知、参与人员名单、活动照片等,方案须列明经费预算并经分工会主席或协会负责人审签、学校工会预审。分工会开展活动项目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分工会开展会员活动登记表》(见附件1);文体协会开展活动项目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开展活动登记表》(见附件2);

(4)发放奖励、补助、活动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福利物资等需提供签领表;劳务费发放需提供文字报告说明;送温暖慰问需提供《送温暖(资金)慰问实名制汇总表》(见附件3)或《送温暖(物资)慰问实名制汇总表》(见附件4)等;

(5)活动用餐报销需提供用餐人员名单、菜单等;

(6)差旅费报销需提供旅差费报销单、《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会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5)、相关文件通知等;

(7)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册等;培训费报销需提供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册等;

(8)固定资产购置需提供《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会固定资产(设备)入账单》(见附件6)等;

(9)大额物资采购需提供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

(10)重大项目开支需提供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等;

(11)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5.发票原则上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的,应于次年3月31日之前报销完毕。职工本人及亲属去世、职工生病住院、职工退休,须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30天)内由分工会组织慰问并报销慰问费,寒暑假发生的上述慰问费须于下学期开学1个月(30天)内报销完毕;职工结婚慰问费与生育慰问费须于事项发生之日起6个月(180天)内报销完毕。

6.单笔付款额超过5000元须对公转账支付。

7.外来原始凭证遗失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销的,须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按费用支出的相关程序签字审批完成后方可报销。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六、本细则由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中医药大学分工会开展会员活动登记表

2.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开展活动登记表

3.送温暖(资金)慰问实名制汇总表

4.送温暖(物资)慰问实名制汇总表

5.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会公务出差审批单

6.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会固定资产(设备)入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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