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会工作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01        点击数:

校工字202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工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围绕学校中心、服务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教职工岗位建功立业,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湖南省教育工会双重领导,以学校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条 学校工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教职工为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教职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


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

第二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同工同酬)的人员,承认工会章程、服从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工会。新会员通过审批入会即发放会员证,从领取工会会员证的次月一日开始,享受工会福利待遇。会员退休后,从人事部门下达离退休通知的次月一日开始,享受离退休干部的福利待遇而不再享受工会福利待遇。

第六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设委员十五至十七人。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六)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七)民主评议和监督工会工作及工会负责人。

第十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选举结果报湖南省教育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经省教育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人事事项、大额财务支出、资产处置、评先评优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行政提出涉及单位发展、有关维护服务职工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工会工作需要,工会委员会设立组织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六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执行工会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完成相关专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本部在二级党组织领导的单位建立分工会。分工会选举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分工会工作,分工会主席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工会会员十人以下增选组织员一人;会员十一人到三十人,可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另选举委员两人;会员在三十一人至八十人,另选举委员四人;会员在八十一人以上,另选举委员六人。分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主席、委员如遇工作岗位调整,分工会须按程序增选配齐主席或委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人数较多的分工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工会小组。

第三章 工会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的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引导教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施道德建设工程,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使之努力成为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教师。

(三)加强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学校内部事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做好教职工维权工作,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推动解决教职工技能培训、工资福利、安全健康、社会保障以及职业发展、民主权益、文化体育和精神文化需求等问题。强化困难教职工的帮扶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五)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创新、技能培训活动。

(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转、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 “教职工之家”和 “教职工小家”创建活动。

(七)做好服务教职工工作,倾听教职工意见,反映教职工诉求,协助党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组织教职工参加疗休养、健康体检,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工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规范事务公开制度,协助党政做好事务公开工作,明确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做好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畅通教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人事矛盾,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关系调解机制,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表达教职工诉求,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会会员集体福利制度。在国家法定节日和会员生日,学校工会按照上级工会和学校相关规定,统一为会员发放符合节日习俗的慰问物资或定点单位指定物资提货券、生日慰问物资或定点单位生日蛋糕券。

第二十四条 建立特殊会员“六必走访慰问”制度。凡遇会员结婚(初婚)、生育(一至三胎)、生病住院、退休、逝世、会员直系亲属逝世特殊情况,会员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向所在分工会报告。分工会须代表学校工会组织及时走访慰问,赠送符合规定的慰问品、纪念品或慰问金,所产生的慰问费用,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校工字[2021]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会员困难帮扶体系。协助行政加强对会员的劳动保护,建立与完善教职工体检、教职工疗休养、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省总工会的政策优势,为会员购买医疗互助基金,为生病会员解决医疗费补贴。根据上级工会规定,组织对特别困难的会员慰问帮扶。

第五章  工会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正处级工会工作部门,下设组织权益部和宣传文体部两个职能科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省教育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  突出政治性、先进性标准,选优配强校、院两级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按照既要政治过硬、又要本领高强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本领。

第六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独立设立经费账户。工会经费支出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签批制度。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三十条  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缴纳会费。学校行政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向学校行政申请经费补助。学校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审计制度,坚持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工会建立《湖南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及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工会经费审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四人;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经费审查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同时报省教育工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向学校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省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学校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采取一定方式公开,接受会员监督。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省教育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女职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也可以经民主协商,按照同级工会副主席相应条件选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做好关爱帮困工作;加强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理论政策研究;关心女职工成长进步,积极发现、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的有关问题,向工会委员会和省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2年7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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