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优秀教职工疗休养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8        点击数:

湖南中医药大学优秀教职工疗休养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湖南省总工会和湖南省教育工会有关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措施》的通知》(总工办发 2025〕6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及其补充规定(湘工发[202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疗休养对象

(一)疗休养活动对象是在校工作满1的在职在岗工会会员,并向一线教职工倾斜。按照“鼓励先进,激发正能量,传导看齐意识”的原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安排疗休养。

⒈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个人荣誉、人才工程人选、专家称号及职业能力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和集体荣誉的单位第一负责人。各类学会、协会、民间社团等授予的荣誉不在其列;

2.因工负伤或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优秀一线教职工;

3.从未享受过疗休养待遇且近两年即将退休的教职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疗休养待遇。

1.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

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

3.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达1天及以上的;

4.未完成上年度教育教学任务的;

5.年内未按时交纳工会会费的

6.近五年已参加过学校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的不再参加。

(三)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5%。

(四)一线教职工是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和基层行政、服务工作的教职工。

二、疗休养的费用

(一)学校每年的疗休养经费遵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从学校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由工会按教职工人数5%做预算、学校行政划拨,校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二)疗休养费用不超过4000元/人,人均不超过600/天。其中包括疗休养期间的食宿费用、集体安排的正常活动、会务费、往返交通费、保险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单位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凡与当次疗休养集体安排活动无关的其他开支,一律由疗休养人员自理。

(三)疗休养教职工疗休养期间不再享受一般因公出差交通补贴和生活补贴。

(四)经教职工本人同意被确定参加疗休养后,因本人原因无法成行的,或出行后需提前结束疗休养活动,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由校工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疗休养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二)疗休养活动主要是应以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为主要目标,以休养、疗养为主要内容,通过开展形势政策宣讲、座谈交流、健康体检、康复治疗等活动,依托疗休养所在地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民族风情资源,帮助教职工放松身心、充分休息、增进健康。

(三)校工会根据年度疗休养方案,按各分工会教职工人数比例分配名额,由各分工会具体落实疗休养人员,相关部门审核资格。

1.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根据需要每年组织一次,校工会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疗休养承办单位确定、疗休养实施和经费管理。每年六月下发疗休养工作通知,明确疗休养名额、地点和大致时间。

2.各分工会根据校工会当年下发的疗休养通知及分配名额,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疗休养人员的先进性,同时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认真审核、遴选疗休养人员,经所在分工会二级党组织审定后报校工会审核。

3.校工会委员会审定疗休养人员名单。校工会对分工会遴选人员的资质与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后提交校工会委员会审核确定。

各分工会上报的参加疗休养人员,经审核确定后不得更换;审核未通过的,其所占指标同时作废并不得替补;因本人原因主动放弃参加疗休养的人员,视为参加了该次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指标不得相互转让或临时顶替。

(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工作人员由校工会工作人员和优秀分工会委员组成。人数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5%。带队人员代表校工会对外接洽时应全力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和校工会的声誉。

(五)疗休养时间和地点

1.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时间控制在七天以内(含双休日和在途时间)。

2.疗休养地点原则上为工会系统的疗休养院所和基地。

(六)疗休养期间如发生突发或不可抗拒事件,将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行程。

(七)疗休养人员(含工作人员)如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按疗休养合同中的保险条例执行。

四、疗休养要求

(一)教职工疗休养活动需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持杜绝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和发放钱物。

(二)疗休养活动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组织方必须及时与疗休养活动接待场所签订相关合同,必须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参加疗休养人员要遵守休养地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便离团;遇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者,事前须向带队人员申请,办理完离队手续后才可行动。

(四)疗休养期间出现擅自离团、不请假外出、不听从领队安排或因个人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工会将提请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予以批评教育。疗休养人员因主观原因发生临时或中途退团的,均按已享受一次疗休养对待。

(五)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仅限于学校教职工本人,疗休养活动期间不得携带家属。

五、附

(一)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如上级工会有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中医药大学优秀教职工休养办法(试行)》(校工字[2015]11号)同时废止。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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